隨著消費意識及自我權益認知高漲,與責任相關之保險商品愈來愈受到重視,例如餐廳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食品製造商投保產品責任險等,商品種類五花八門。責任保險在一定範圍內的確可以合理分擔被保險人應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由於一般人對於責任險未有正確之理解,導致意外事件發生後產生許多賠償糾紛。

舉例來說,某甲替所經營餐廳投保產物保險公司之公共意外責任險,A顧客在保險期間內於甲餐廳(即保單所載之營業處所)用餐,因餐廳設施不良導致意外滑倒骨折。事後A顧客向餐廳要求賠償,某甲認為既然餐廳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便告知顧客可直接向餐廳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豈料找上保險公司後,卻被保險公司以某甲對之A顧客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國泰產險理賠經理陳偉哲表示,責任險在理賠時常見上述爭議,起因為多數人不清楚請求保險金的時機。依保險法之94條規定,「第三人於被保險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後,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因此在第三人(A顧客)與加害人(餐廳老闆某甲)和解或調解成立確定責任(例如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前,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另外,國泰產險提醒民眾,當事故發生時,請即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勿私下承諾任何賠償事宜,而進行和解或調解時,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否則縱使之後和解或調解成立,保險公司仍可不接受該和解或調解條件。如對本商品有任何詢問,請洽國泰產險免費服務電話:0800-036-599 網址:www.cathay-in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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