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各發卡機構對信用卡違約收取方式不一,金管會上周發布函令,要求業者不能因信用卡逾期金額較高,向持卡人收較高違約金;但若逾期的期別愈多,為反映催收成本,可收較高違約金。


這項函令解釋重點包括,發卡機構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收取不同的違約金。也就是說,不論持卡人逾期未繳的金額多少,因催收成本相同,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不能因金額多就收比較多的違約金。

不過,發卡機構可以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的違約金。也就是說,持卡人逾期未繳的期別愈多,衍生的催收費用增加時,發卡機構可以收較高的違約金。

官員表示,舉例來說,逾期一個月,銀行若收違約金200元,當持卡人逾期二個月,銀行可能要派人去找持卡人,催收成本因此增加,銀行可收較高如300元的違約金。但收取標準須合理,不能瞞天喊價。

金管會今年初修改「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增訂發卡機構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在4月21日發布違約金收取方式規定,重點包括信用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不能超過三期,且必須採固定金額收取。

金管會官員表示,新規定主要是要求,銀行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違約金應合理反映持卡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計收。

【2010-07-13/經濟日報/B2版/理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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