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海外所得,明年起總額逾百萬應申報最低稅負;大陸已繳稅款,不得扣抵。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28/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

個人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稅負要加重了。財政部指出,明(99)年元月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時,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需視為海外所得,合計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均應報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並明確規定,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內含大陸地區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不得用來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個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由第三地公司配發來自大陸投資收益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第三地已納所得稅,則可抵扣在台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海外所得將在明年納入最低稅負所得稅課稅,個人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包括海外薪資、股利、財產交易、利息或證券交易等所得,總額逾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獲配來自大陸地區的股利所得,過去被視為是「海外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間接投資大陸的獲利長期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財政部指出,在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所有的海外所得都要併計申報,個人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股利,也需納入報稅。

財政部強調,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早已需要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明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後,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仍只需要辦理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報繳最低稅負。

相較長期被視為是海外所得的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股利,明年起總額一旦超過了100萬元,依法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並規定,大陸地區配發給第三地公司的股利,已經扣繳大陸地區所得稅,未來再由第三地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因屬於間接投資性質,無法據以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僅限直接扣抵,因此只有第三地公司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其股利所扣繳稅款才能扣抵基本稅額,但不含大陸地區已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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