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宗勳/台北報導】
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表示,政府為照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的勞工,勞保被保險人在請領傷病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任何薪資或報酬,則該期間原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保與就業保險的保險費可免繳,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需要提出申請,勞保局於核對已核付的傷病給付資料後,會自動從投保單位的保險費總數內扣除。

勞保局指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與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若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沒有領取任何薪資或原有收入喪失,可以免負擔保險費,至於投保年資則持續累計。不過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在請領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的薪資、報酬,則保險費仍需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勞保局表示,會按月依據已核付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的相關資料,比對在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直接免計其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但是被保險人若發生事故,而住院醫療期間為一至三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者,如果期間亦未能領取薪資,則被保險人可檢附住院與未能領取薪資的相關證明,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保險費。

此外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指出,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無論採取何種名目、或是多久發給一次,都應按月計入薪資總額,並依照勞保、勞退條例規定,由雇主覈實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變動時也應申報調整。

勞保局表示,按勞保條例規定,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應該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至於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勞退的月提繳工資也應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按照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勞保局強調,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為工作所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的給與,都算是工資的範圍。

此外,當勞工薪資變動時,雇主應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勞保局表示,勞工薪資若於當年2月到7月之間調整,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若是當年8月到次年1月調整薪資,則必須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部分不論多報或少報,都將被裁處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的二倍罰鍰;勞退部分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

【2010-07-30/經濟日報/A22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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